8 检验规则


8.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检验规则应符合SJ 2710中第6章规定。
8.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进行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检验时,必须遵守SJ 2713规定。
8.3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交收试验的逐个检验和抽样检验以及例行试验应按表2项目进行。
8.4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应按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后还应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进行个别项目的检验和认可,检验和认可的项目如表3。
8.5 合格判据
    经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并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对特殊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合格依据。
表2
表3
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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